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中方区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中方区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本文有删改)
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中方区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推进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特制定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磨憨—磨丁合作区”)中方区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 产业政策
(一)享受贸易优惠政策和投资保障服务。在磨憨—磨丁合作区生产的产品,可按照原产地规则享受相应关税优惠待遇。企业在昆明或磨憨注册设立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的,除享受昆明或磨憨产业扶持政策外,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将与磨丁经济特区管委会、企业签订三方投资服务保障协议,协调保障企业在磨丁生产经营、税收兑现、投资安全等权益。〔牵头单位: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
(二)加大工业投资项目扶持力度。对符合磨憨—磨丁合作区主导产业定位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按照年度工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6%,或按其设备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对总部落户给予资金支持。对市外引进在磨憨—磨丁合作区落户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直接认定型总部,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实缴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功能型总部和创新型总部,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实缴注册资本金2500万元以上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对总部企业在磨憨—磨丁合作区投资建设总部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按实际投资的0.2%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
(四)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
(五)支持建设海外仓。对磨憨—磨丁合作区注册企业建设海外仓的,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
(六)加大对新设和增资外资项目的扶持。对磨憨—磨丁合作区年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其中,属于制造业的项目,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
(七)支持跨境物流体系建设。对磨憨—磨丁合作区新增注册企业在磨憨跨境物流园区内建设具有公共属性的边境仓、中转仓、分拣仓、冷链仓等跨境物流枢纽项目,竣工投产当年给予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5%、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
(八)加大进出口物流费用补贴。对注册在磨憨—磨丁合作区内开展跨区域组货、集货的国际多式联运和外向型加工制造企业,年营收额首次达到1亿、3亿、5亿元的,对其进出口环节物流费用分别给予50万、100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
(九)支持发展边境贸易。鼓励边民成立专业合作社,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对年进出口贸易额5亿元(含)以上的合作社,给予资金支持。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对引客入磨憨的旅行社给予资金支持。对年内引客入磨憨500人以上的昆明市旅行社,每接待1名有磨憨行程的游客给予10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在磨憨注册旅行社或分社,支持旅行社开展跨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
二、 税收政策
(十一)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自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在磨憨—磨丁合作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十二)新办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免五减半”。对入驻磨憨—磨丁合作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1笔收入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牵头单位: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三、 要素政策
(十三)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和便利度。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对向磨憨—磨丁合作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0.6%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十四)支持企业培养引进人才。鼓励磨憨—磨丁合作区企业聚焦重大项目、重要产业,引进培养一批技能大师和青年人才,并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对企业创新创业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五)降低物流企业用电成本。对磨憨—磨丁合作区物流企业全年电费超过50万元(含)的,按全年电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单体库容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库容10000立方米以上的进出口冷库经营企业,按全年电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六)鼓励企业合法合规使用外籍边民。支持磨憨—磨丁合作区企业依法依规招聘符合条件的外籍边民,允许外籍边民持有效证件在磨憨—磨丁合作区依法务工。〔牵头单位: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
(十七)为磨憨—磨丁合作区企业员工子女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便利。对入驻磨憨—磨丁合作区的招商引资企业,支持保障其员工子女在磨憨镇就读公办学校;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高管、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依据户口和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办理入学。〔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四、 附则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在享受国家和云南省各类普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政策。对入驻磨憨—磨丁合作区企业的优惠政策,若出现重合的情况,遵循同级(类)资金奖补不重复适用,其余政策择优或从优适用的原则,不能重复叠加享受。享受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优惠政策期间迁出磨憨—磨丁合作区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营业收入、税收等的,其享受的补助资金全部退回。针对磨憨—磨丁合作区重大招商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优惠政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政策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国家政策性调整变动,依据最新政策办理。本政策由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和昆明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